2004年12月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房车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杭州别克汽车销售维修服务中心
收受汽车“加急费”被处罚
整理 陈卓

  上月末,我省首次对汽车加价行为作出处罚,并且这一行为已被确定为今年我省专项整治不正当竞争的重点。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因收取购车加急费被工商处以7万元的罚款。
  不知曾几何时,市面上有了个不成文的“规矩”:紧俏车型的新车上市,立即提车上路,就要多付一笔“加急费”,加价幅度从几千到几万元不等。当然,也可不交,那样的话提车时间就要多等上几个月。
  “加急费”立即引起各方争议。消费者认为,明码标价是《价格法》明确规定的,为提现货而加价是不合理行为。汽车经销商也有自己的理论,任何商品都会因供需关系变化导致价格涨跌,汽车也一样。
  这一争议引起了工商部门的重视。今年上半年,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分局在调查中发现,上海通用授权的杭州别克汽车销售维修服务中心,在销售“凯越”、“君威”等紧俏车型时,要求消费者在市场统一零售价之外再支付“加急费”,金额从4000元到8000元不等,否则只能在半年后提车。而且“加急费”并不列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是以其他名义另开“浙江省商业零售统一发票”。通过这种方式,该中心共销售轿车15辆,销售额375.25万元,收取“加急费”达10.95万元。
  江干工商分局调查显示,“加急费”很大程度上并非因车源紧张造成,而是汽车经销商从专卖店、厂家拿到新车,助推紧缺状况,造成了一定的市场垄断,然后再多收“加急费”卖给消费者,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13条中明文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浙江省工商局相关人士认为,收取汽车“加急费”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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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取“加急费”属违法法院判令退还车主不久前,北京市一中院对一起涉及“加急费”的案例作出终审判决,车商被判返还购车人2.6万元加急费。
  原告张先生2002年10月选购了北京丰汇通顺汽车贸易公司一辆广本车,在没有现车的情况下,双方协商:由张先生在车价之外多付2.6万元的“加价款”,即可在当年11月5日提车。但张先生直到2003年的12月23日才提到订购的广本。
  张先生随后以丰汇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丰汇公司返还所收的加价款2.6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一审法院判令丰汇公司返还加急费。丰汇公司随后上诉至一中院,但被一中院驳回。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价格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整理 陈卓)